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