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