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废弃物;

(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四)私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

(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