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废弃物;(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四)私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