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教育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幼儿园应当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