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