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