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接到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有关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