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园经营权依法集中流转,引导和规范从事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加工、流通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户或者合作社开展合作,推动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鼓励培育壮大茶产业龙头企业,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业,联合农户、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鼓励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建设茶叶加工厂的,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