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扶持政策、具体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