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层工会依法组织劳动者参与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者代表参与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作出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