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康复、职业病报告、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做好职业病病人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工作,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调整产业政策,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项目建设。
科技部门负责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科研立项和成果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开展相关行业管理工作中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工业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开展基本生活救助。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业病病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