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员名册、岗位(工种)、接触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