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或者消除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有关技术设备更新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