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