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