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院长,任免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