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撤职案的提出、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