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辞职请求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