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