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