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免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任命案应当附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和提请说明,免职案应当写明免职理由。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案,应当同时附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