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