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23In force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