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