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