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区、市)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区、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区、市)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经过两个以上州(市)的,由省公安厅主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