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并佩戴明显标志。负责人应当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不少于十分之一的人员维持秩序。维持秩序的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与现场执勤人民警察保持联系。佩戴标志的样品应在举行日期的前一日送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