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严禁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害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冲击或者包围国家机关,不得扰乱治安、妨害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