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一次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必要时,也可以经两次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