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