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