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