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