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信守承诺,弘扬契约精神,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三)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四)尊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五)其他诚信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