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二)成年子女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三)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四)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