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二)成年子女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三)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

(四)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

(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