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规养犬,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进入禁犬区域;

(二)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挤占公共空间、侵占公共绿地,不私搭乱建,不在楼道内乱堆杂物、为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四)不违规随意改动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积极维护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相邻关系;

(五)其他维护社区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