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