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执法程序规定,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样式。执法程序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法律文书样式等,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