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四条有效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两个以上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