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两个以上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