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由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