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