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