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