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