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