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