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