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