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