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