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二章 罢免代表第九条有效罢免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表决罢免要求,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