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补选代表第二十二条有效补选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后,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或者经民主协商意见比较一致的,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