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以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